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水利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明发〔2009〕20号),为切实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达到三个“百分之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项目100%开工。对未开工的项目,各地要抓紧完备相关程序,尽快组织项目开工。根据我省的规定,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求争取在6月底前开工,确保在今年9月底前100%开工建设,9月底未开工建设的,省里将追究责任,视情况作出必要处理。正在实施的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要切实落实好安全度汛的各项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已完工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二、切实落实地方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100%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积极商地方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拓宽投资渠道,按要求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落实是指财政资金已拨付、安排或纳入预算,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已确定来源,并可随时拨付到项目),不能因为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隐患。新增投资计划跨年度实施的建设项目,要确保当年的地方配套资金按照规定时间100%落实到位,并作出以后年度地方配套资金分年度落实承诺。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发现的问题100%整改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对扩大内需水利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进度、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全过程检查督促。要加强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挪用、挤占、滞留建设资金。要认真落实旬报制度,如实反映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对中央和省两级检查组以及各级监察、审计、稽查等监督监察机构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按照时限要求100%整改到位。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加快推进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抓紧对中央投资项目开工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各设区市水利局于6月10日形成含所辖县(市、区)的自查报告,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