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与公益性直销菜市场和“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扎实推进,切实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力。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要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督查,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资金、菜市场改造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将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和社区菜店建设,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农餐对接,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相应增加财政投入,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产品流通领域。
三、落实税收支持。各类商业企业、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经营户批发、零售蔬菜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给其他运输企业和仓储合作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切实保障用地。加强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供应,并将其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地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及鲜活农产品加工、运输、包装、仓储设施等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