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范围:全厅职能处室提交厅务会审定的企业资质。
第六条 对照企业资质相应等级标准,核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四)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六)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七)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经社保部门确认的养老保险凭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资质条件。
第七条 监督核查工作以抽查复核为主,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抽查复核企业名单在职能处室形成初审结果提交厅务会审定前,由厅长随机确定。
(二)相关职能处室每次上厅务会审议的企业,按照不低于初审合格企业数5%的比例抽取,一般不少于3家企业。
(三)对确定的核查企业名单,职能处室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申报资料、初审情况以及审查标准交驻厅监察室核查。
(四)驻厅监察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结果。
(五)在核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申报资料时,由驻厅监察室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共同调查,调查核实后报厅务会审议。
(六)问询被核查企业申报情况及对受理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如发现1家核查结果与初审结果不一致,由驻厅监察室按照总数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核;如发现2家以上核查结果与初审结果不一致,由驻厅监察室对全部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九条 驻厅监察室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相关考务、评审和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核查工作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