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2012修订)

  旅游景区游客数量接近游客最大控制容量时,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进行疏导,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数量。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讲解接待站。旅游景区(点)讲解员应当经过培训,方可在本旅游景区(点)从事讲解活动。收取讲解服务费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旅游景区(点)应当将免费或者优惠事项在醒目位置予以明示。

第五章 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五)人身、财产安全获得保障;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旅游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四)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五)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