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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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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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六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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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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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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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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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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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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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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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以给与回执、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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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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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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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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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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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情节严重的;对政府投资项目,不遵守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情节严重的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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