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认定依据
| 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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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二、三、八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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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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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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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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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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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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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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