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细则》的通知
(陕建发[2011]244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细则》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和诚信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省发改委等九部门《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陕发改项目[2010]37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公告平台,公告全省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具体管理及日常维护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公告平台,公告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及日常维护由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公告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六)停止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七)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者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六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维护本级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三条 被公告的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作出该项公告所涉及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将核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注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记录实现互通互认、互联共享规定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现省、市、县(区)互通互认、互联共享。

  公告的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的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为记录公告的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同时记入其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21日起施行,至2016年10月20日废止。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4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5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6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7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8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9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10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15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1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17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五、六、七、八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18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19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20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1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22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23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违反法定时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24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25

向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26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27

将拆除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8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而未采用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

29

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30

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超过编制印刷成本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八条

31

在招标投标活动期间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32

建设工程应进入有形市场交易而未进入,私下进行交易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3

违反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程序规定或制造虚假信息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4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35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未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中产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36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37

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8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