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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部主要成员应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人和建造师(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在信用档案中记录。

  建造师(项目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其他法定的原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控制价备案公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必须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产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九条 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工程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六十条 建立资深专家评标评价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资深专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

  资深专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的投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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