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备案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和文字版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法律、法规及行业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帐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投标人明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结果按各行业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或者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履约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