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先评后抽法、抽签法等方法。
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择优。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对有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先开启技术标,待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启商务标。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先开启资格审查标。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与招标人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评标中发现有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结论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废标: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