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通过基本账户以转帐形式缴纳。招标结束后以转帐形式退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按各行业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收取。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不得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提交的内容相同、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和文字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再次失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其他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第四章 评标方法与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下列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合理低价法:各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比较,不超过一定合理范围时,选择最低报价为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先评后抽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抽签法:招标人提供的合理造价,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进行公布,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