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省发改委指定媒体(《陕西日报》《陕西信息报》《陕西工人报》《三秦都市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陕西采购与招标》)同时发布。公告发布到截止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标人通过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资格后审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人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应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的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控制价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当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应当在交易中心或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报名。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其他为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