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本市纳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
(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
(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政府应急性工程;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五)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价在《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确定,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