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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11]24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环节作为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建立工程招投标统一平台方面不断探索,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导地市先试先行。西安市由建委牵头,联合发改、交通、水利、监察部门出台了《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创建了“五统一”、“四驻场”和三级协调机制为基本运行模式,成效显著。

  现将《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办法,推广执行。

  附件: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电子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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