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用途等情况。
(五)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税费的免收情况。
(六)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七)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统计调查资料情况。
五、方法步骤
(一)各市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年度检查正式开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督查要求。各监督检查组细化督查方案,确定日程安排,进行任务分工,并与各地协商行程等具体事项。
(三)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7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提请联席会议,听取各组检查情况,并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检查情况。
(四)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检查中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
六、工作措施
(一)实行派驻监察组制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向重大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的要求,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监察组,向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项目派驻监察员,建立健全每月报告工作、重要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