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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新建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下达市县的中央预算内、省级配套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省民政厅职责:监督检查《陕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实行情况,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监督检查中省各类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情况,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编制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省林业厅职责:监督检查林业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省审计厅职责: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检查。

  省统计局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实施,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全省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省级相关部门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部分市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各市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情况分成若干检查组,由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任组长,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本地区保障性住房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的工作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政策落实情况。

  (二)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

  (三)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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