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11]24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陕西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略)
3: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陕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