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推动体育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对体育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的,按规定予以资金扶持;体育企业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奖励与扶持标准及具体办理手续,可按照《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6〕264号)等规定执行;大力扶持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注册,对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体育企业参照相关的政策予以奖励;体育用品企业投建的产品技术研发机构,经上级科技、经贸部门认定,按国家级、省级两个不同级别,分别给予不同的资金扶持。支持体育科学研究机构入驻厦门,对全国著名的体育院校和科研机构来厦门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七)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保护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类体育组织、体育赛事组织依法开发其专有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涉及多方投资主体的,要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责、权、利清晰的产权结构。依法保护体育无形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体育赛事主办者依法享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以及各项相关权益。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
(十八)引导体育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厦门各类体育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体育企业赴国(境)外参加由市政府组织或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展示、宣传推介活动以及设立海外商务机构,可按照《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外〔2009〕29号)规定的具体补贴标准和手续,申请国际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宣传推介补贴以及海外商务机构补助。
(十九)加快体育产业信息化建设
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覆盖全市的体育产业信息平台,实现体育产业网络建设系统化。推进我市体育经营场所和体育服务产品的数字化,建设厦门体育资源数据库、体育经营项目数据库、体育商情数据库和体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体育产业资源信息发布制度,帮助广大消费者和各类体育企业了解体育产业投资与经营信息,促进全市体育产业的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快速流动。
(二十)落实土地保障政策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体育产业用地的措施,逐步提高体育产业用地比例,对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扶持。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其中符合我市“三旧”改造政策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国土手续。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体育产业发展用地,居民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并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对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