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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


  (十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单位自身用于开展体育训练、比赛、培训、健身服务等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政府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后报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免;体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政府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后报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体育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鼓励体育事业捐赠,对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体育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按规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体育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十五)切实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

  坚持公共体育设施公益性原则,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辖区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国家新农村建设、老城区改造以及岛内外一体化的要求,做好体育公共设施基础建设,抓好社区居民健身设施配套建设。

  市规划局、土房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在小区规划、土地审批、建设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严格落实体育设施建设指标。小区体育设施不得挪做它用。

  探索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新模式。积极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市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认真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建、管、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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