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安排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适当资金作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体育产业品牌和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重点展会;支持企业建设总部经济、物流平台;支持体育用品产业人才培养,以及体育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产业链建设和体育广告宣传等。
鼓励各区统筹部分资金,作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拉动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对社会力量引进重大优质国际和国内赛事的,由当地体育部门给引进方在比赛场地租金上予以20%的优惠。建立体育产业投入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加大体育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将体育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确保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协调发展。
(十二)建立政府体育公共服务平台
加大对体育发展和全民健身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厦门电视台增设“体育和全民健身专栏”,在黄金时段播出我市体育竞赛表演、全民健身、健身知识及健身产品等信息;推介适合不同年龄特征和不同职业群体的运动健身项目,努力营造我市全民健身氛围,引导市民培养健康、向上、时尚的生活方式。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厦门体育频道”。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对体育企业的指导,协助其进行体育产品质量认证。做好厦门体育品牌产品的整合和打包推介等服务工作。在市体育中心附近或其他适当区域建立集宣传、展示、体验、推介为一体的“厦门体育用品贸易中心”;开发网络和户外媒体,构建厦门体育产业信息服务平台。
(十三)落实相关产业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应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可采用政府向社团购买服务的形式办赛。体育企业符合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等扶持政策范围的,可以享受该类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投资我市体育产业带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以及采取风险投资形式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产重组,且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达30%以上的本市体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扶持体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