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规范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变相手段规避招拍挂,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已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五章 农村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乡镇、村规划。建立乡镇、村规划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制度,其中,快速通道沿线镇、中心镇规划及许昌市规划区内的社区规划报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其村庄规划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评审。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实施迁村并点工作,建设新型农村居住社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发展,加快乡村城镇化,确保土地资源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全市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大力开展“三项整治”。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建设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大力开展村庄整治,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业公司加工、仓储、机库和培训场所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土地整治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严格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