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