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放大财政资金效应。引导基金通过适当参股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能够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同时引导基金通过转让退出等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使财政资金持续发挥作用。
(三)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区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能够有效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四)有利于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已成为常态,今后每年都将开展此项工作。国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时,要求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设立引导基金能够为向国家申报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资金和制度保障。
二、引导基金的来源和规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为: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分3年每年到位2亿元。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机制
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市政府负责。分管副市长为理事长。理事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相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设立大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创投公司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具体投资方案;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事务也可委托其它机构管理。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设立初期主要采取参股方式,运作成熟后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