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办理CA数字证书发生的费用,由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与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自行报备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符合信息平台的报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人员不得修改、删除报备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十五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设立的对外服务窗口,是信息平台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服务的唯一渠道。
第十六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对外查询服务。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外,未经被查询企业授权,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泄漏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查询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仅限信息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查询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被查询企业如同意查询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应当向查询人出具《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授权书(通用)》(详见附件3)授权查询范围,并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查询单位或个人经被查询企业授权到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查询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1.被查询企业出具的《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授权书(通用)》;
2.被查询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查询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核对上述资料后,应根据被查询企业授权范围,当场办理查询和打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市商业银行需要查询首次申请银行贷款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应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递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