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用户名和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按要求报备经其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五)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市注协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进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市企业自行报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 企业应先向市注协提交负责其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函,证明该会计师事务所经依法批准设立,且正常执业;
2.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注册会计师姓名及执业证书编号的纸质及电子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市注协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资料,确认后向该企业出具《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详见附件1)。
(三) 企业从市注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后,应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确认书》;
2.《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报备申请书》(详见附件2);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并向企业分配用户名。
(五) 企业取得用户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CA数字证书。
(六) 企业在取得用户名和CA数字证书后,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报备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
(七)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市注协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对企业报备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进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