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信息平台的运作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授权查询和免费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信息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织建立,由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具体实施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发建立信息平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运行规则。

  第七条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维护和管理采集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对外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市注协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供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信息;核实为本市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非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信息,并将核实结果及时提供给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本市企业的财务报表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报备;本市企业的财务报表经非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由本市企业自行报备。

  第十条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并向会计师事务所分配用户名。

  (三) 会计师事务所取得用户名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领取CA数字证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