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2012]15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经济行为中的财务会计信用水平,有力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建立了“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并制定了《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经济行为中的财务会计信用水平,有力推进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的有关要求,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建立“上海市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二条 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采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并提供对外查询服务。
第三条 信息平台采集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审计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