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期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6.期刊出版单位与经营性单位开展合作是否按照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第
九条规定执行;
7.教辅类期刊或者相关期刊是否严格按照批准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期刊是否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
8.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情况;
9.期刊记者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10.期刊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暂缓核验或不予通过核验
1.暂缓年度核验:
(1)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2)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4)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对暂缓年度核验的期刊,我局将下达正式通知,明确缓验期限、原因以及整改要求。缓验期满,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2.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4)已经不具备《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我局按有关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期刊,我局将予以催告并在上海媒体予以公告,经催告仍未参加年检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撤销许可证,并适时予以注销登记。
五、核验的程序
1.期刊出版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重点核查的十项内容写出年度自检报告,并通过报刊上报系统填报《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11),经主管、主办单位审核盖章后(包括在京中央主管或者主办单位),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我局新闻报刊管理处核验。《期刊出版年度核验表》(2011)填报要求、方法详见本通知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