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章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应当认真调研、论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要事项的,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二)经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表示对送审稿没有异议的,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
(三)有不同意见需要协调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协调会议;
(四)有重大分歧意见需要协调的,提请市政府召开协调会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以及论证协调的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草案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同意后,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洛阳日报》应在5日内全文公布。市政府公报应及时予以刊登,其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对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规章的宣传、执行情况;
(二)规章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三)规章实施的效果。
对于规章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3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