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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七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需要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未经调研或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正式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

  没有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的规章,原则上当年不再制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认为确需制定规章的,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报市政府市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市长批准,方可立项制定。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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