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月13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3日施行。
市长:李柳身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
《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龙门管委会)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