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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补偿建档工作应做到:一是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所有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应当及时归档。二是对张贴流程,包括公告、公示以及其他由行政单位单方面提供争议较大公信力不高的载体,应当申请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保全固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参照怀化市本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仅限于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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