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县人民政府对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腾房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房屋征收方案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及乡镇相关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屋测量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和评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等调查登记和评估结果,以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评估结果还应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条例》规定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