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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业主应将拟建项目报县发展与改革局。每年10月前,县发展与改革局组织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编制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等条件规定的,列入房屋征收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项目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被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对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5日内,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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