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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怀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产局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房政管理股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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