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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农业局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农业局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较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局。根据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农业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农业厅。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市农业局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通报。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农业厅、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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