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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李伟斌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李伟斌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决定
(京司发[2011]537号)


北京市中顺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李伟斌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申请》收悉。
  经审核,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李伟斌(LI,Weibin),身份证号码K630144(4),于1995年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李伟斌符合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条件,准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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