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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
  第七条 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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