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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为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经整合的资金专项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经费。上级拨付给我市的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用于全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抽检、快速检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办理食品安全案件所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及购样品的费用,不含执法技术装备购置的费用。
  第四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食安办)和市财政局要明确各自管理职责,用好管好专项经费。
  市食安办负责年初下达全市各项检测计划任务,审查和核实各有关单位检测计划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拿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为资金分配提供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经市政府批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整合经费的安排和落实,审核实际完成检验检测任务情况及经费分配方案,并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费分配方案和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进度,核拨专项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由日常监测经费和重大突发食品安全监测经费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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