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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联合执法,建立缜密的协税护税网络
  财税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财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督管理范围,并逐步扩大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业和范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推广税控装置;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时,应查验相关发票或凭证。
  3、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4、审计部门应对被审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财税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5、财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税部门;财税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6、公安部门应当与财税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配合财税部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进行阻止出境。
  7、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8、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财税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的相关纳税通知书,待受让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9、海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工作中的信息比对以及有关政策业务沟通。
  10、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手续时,协助税务部门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1、地方海事部门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查验相关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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