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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组建长沙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市广播电视台),正县级,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广播电视局(长沙广播电视集团)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职能和广播影视经营职能等整合划入市广播电视台。
  (二)将原市广播电视局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将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广播影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发展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负责制定台系统广播影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台系统所属广播影视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负责制定台系统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技术覆盖有关工作。
  (四)负责管理经营台系统所属广播电视媒体,承担节目制作、对外合作交流、安全播出、新媒体建设、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以及网络管理等任务;负责组织审查在台系统所属广播影视机构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并监听监看;负责管理台系统影视剧生产、引进、发行、放映与销售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管理经营直属单位占有(用)的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组织实施直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及申报工作。
  (七)负责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评估;负责台系统行业评比表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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