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公证员官月梅、刘娟同志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公证员官月梅、刘娟同志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决定
(京司发〔201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公证员官月梅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转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刘娟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转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执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