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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公证员官月梅、刘娟同志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公证员官月梅、刘娟同志变更执业公证机构的决定
(京司发〔2012〕3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和司法部《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
十五条
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公证员官月梅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转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执业、公证员刘娟由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转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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