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政发〔2011〕20号)
为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1〕20号),我市就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操作规程〉的通知》(长政发〔2005〕31号)等2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等8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标注的废止日期起不再执行,《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征地拆迁事务。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行“三统一”和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