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基金应当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70%;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三)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审合格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外省建筑业企业除外);
  (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外省建筑业企业进湘施工备案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劳保基金收取到账后,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可预拨应拨付额的80%,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不予预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劳保基金的积累和建筑业企业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应当按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保基金。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将劳保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养老保险事项,并依照社会保险政策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