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规定。有关企业重组,包括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的所得税以及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需要加速设备折旧的,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列举的产业和生产性设备,可自主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省财政要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重组后新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应给予贷款支持。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