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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2]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四个发展”为主要路径,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以构建十大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大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协调,分类指导,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坚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重点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和完善,实现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坚持提升企业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使企业综合实力有显著提升。

  坚持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

  以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为目标,积极实施“双百”行动,加快培育一批适应市场需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视创新、机制灵活、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企业按照产业上下游关系进行企业间兼并重组,完善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挥人才、技术、资金、品牌等优势进行同行业间并购重组;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作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重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兼并重组在带动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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