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领导,推进全省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把自学考试列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要充分利用自考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推进在职专业教育,积极为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各部门、各行业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鼓励自学成才,并为参加学习的人员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职责,各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要积极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各普通高校、高职、中职院校要积极开展与自学考试本、专科的沟通衔接和双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证书教育考试,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拓宽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后,要及时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就业失业信息登记,领取国家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失业相关的政策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确保质量。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自考制度和优秀自考毕业生的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勤奋自学,好学上进的良好风气,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三、贯彻《条例》精神,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自考毕业生与国民教育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参与公平竞争。考试(含面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在职人员通过自学取得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并创造自学的条件,依据《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给假问题的通知》(青教考字[1985]05号)给予适当的学习和考试时间。对取得自学考试文凭的应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88号)规定报销所交学费的60%,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的,从获得自考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