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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二、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青海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三、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岗位性津贴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冬季取暖费补贴、职工交通补助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项目,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今后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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