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足便民利民,开展社区服务。要将移民社区(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青海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按照统一标准、统一风格、统一模式的总体要求,兼顾地方特色和移民习俗,切实规划建设好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设施,完善必要的学习、文体、宗教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按照“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结的模式,广泛开展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基本医疗、综合治理。同时要从降低房租、减免税收、通水通电等多方面提供便利,吸引更多的商业便民服务网点落户移民社区(村),为搬迁移民提供有偿、低偿、无偿的便民利民服务,方便群众生活,努力把移民社区(村)打造成为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服务优良、人际和谐的生活共同体。要针对移民社区(村)实际,完善福利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村)慈善组织,广泛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优抚对象、低保贫困人群和流动人群的特殊关爱和服务,确保困难群体、弱势群体、优抚群体享有同等的福利服务,得到更多的关爱,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强对新组建移民社区(村)工作指导和支持帮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社区(村)的组建工作,在政策和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办发[200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基层组织建设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99号)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新组建移民社区(村)办公服务用房、工作经费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报酬,足额落实应由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要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好新组建移民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补助经费。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十二五”规划时,要将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办公服务设施纳入其中,力争“十二五”期间彻底解决移民社区(村)基础设施落后的局面,并达到城镇社区居委会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面积不小于200平米的标准。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移民社区(村)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实行居(村)民自治,主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实现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在移民地区的全覆盖。驻移民社区(村)党政机关、驻军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大力支持和帮助移民社区(村)工作,努力形成移民社区(村)党组织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居(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