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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管辖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移民社区(村),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未就业大学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作为补充工作力量。社区“两委”成员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移民社区(村)服务管理

  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管理网格,强化居(村)民自治。要强化管理责任,各迁入地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农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要针对移民社区(村)的实际,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辖区居民群众”总目标,不断完善服务形式,努力创新工作机制。要将辖区内居住人口详细分类,建档立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按照“地缘相近、居住相连、信息相通”的原则,将社区(村)划分为若干片区或居(村)民小组,完善居(村)民小组长负责制,建立居(村)干部联点包片制度,吸收辖区老党员、老干部、宗教界人士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居民参与居(村)事务管理,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联、信息共享的网络化管理服务格局。

  (二)落实优惠政策,确保移民安居乐业。要针对搬迁移民迁入异地后失去土地、草场等基本生产资料,劳动技能单一,普遍缺乏从事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的技能,生活存在诸多困难的现状,大力宣传和认真落实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帮助移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并根据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特殊的优惠帮扶政策,实行“四项优惠加六项保障”优惠政策。即,对搬迁移民实行“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四项权益处置机制不变,确保搬迁移民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允许移民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牧区宅基地、住房使用权和受益权。5年内继续享受原计划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增加“六项保障”,对搬迁转户移民进入城镇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应当享有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六项保障服务,即,搬迁移民转户后,已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的,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子女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生活困难且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通过实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搬迁移民“搬得起,稳得住,基本生活有保障”。同时,各级政府要对搬迁移民有针对性、有组织地进行多种经营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向农牧民提供就业致富信息,不断提高农牧民适应城镇生产生活的能力,引领搬迁农牧民扩大后续产业,尽快走上一条创业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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